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合集(2020-2022)
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
来源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1日成立以来,为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共计发布3批37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2023年发布20件,2021年及2020年分别发布10件、7件,集中展示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本文按照发布年份梳理37件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以供参阅。
【典型意义】本案系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初建,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案判决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践初期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符合立法目的的探索性法律适用,受到中外媒体和医药界的普遍关注和广泛好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一时间予以报道,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573
2.【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典型意义】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金象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烨晶公司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之一华鲁恒升公司系国有上市企业。两案裁判不仅彰显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本案有关共同故意侵权及全部连带责任的认定、赔偿额计算的考量因素、停止侵害责任中销毁侵权载体的处理方式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575
3.【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6号【典型意义】本案二审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存在过错、专利实施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基础上,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主张,明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重点考虑当事人过错,凸显保护善意行为人的司法政策导向。【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578
4.【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号【典型意义】本案在涉案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首次尝试引导双方当事人针对确权程序结果的不确定性自愿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裁判明确专利侵权案件中,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和诚信之考虑,人民法院可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自愿作出相关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或声明,既有效推进案件审理程序,又妥善平衡当事人实体利益。【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580
5.【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典型意义】本案结合被诉侵权人对外公开宣传内容确定侵权行为规模,并在此基础上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有效指引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此外,涉案专利产品虽为小部件、单价不高,但小专利也能获得高判赔,提示任何人都应尊重他人创新成果。【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583
6.【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2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以非公开技术方案的改进技术方案为保护对象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合理界定了技术来源方和技术改进方获得权利的基础,避免没有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的主体通过申请专利将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据为己有,有力保护技术来源方的合法权益。本案曾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投票环节。【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585
7.【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330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典型意义】两案的成功调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积累多年的矛盾和系列纠纷,充分体现了以和为贵、互利共赢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了人民法院努力减轻当事人讼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司法态度。【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587
8.【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75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76号【典型意义】两案裁判明确了化合物医药用途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体现了加大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医药领域创新动力的司法导向。【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590
9.【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国际知名科技企业间的知识产权争议。裁判体现了对发明创造技术贡献的客观公允评价,彰显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努力。【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592
10.【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51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702号【典型意义】两案裁判明确了专利法以保护合法权利为原则,以法定不侵权为例外,凡例外必须严格解释的司法理念。具象到专利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Bolar例外)有关规定的法律适用场景中,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在专利权届满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及性,也要避免削弱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审慎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本案亦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595
11.【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83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89号【典型意义】两案系对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两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合理确定亲本品种权对侵权利润的贡献率并从严适用惩罚性赔偿,为净化种子市场提供有力司法支持。同时,准确适用举证妨碍排除规则,为有效破解品种权人“举证难”问题开辟新路径。【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596
12.【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11号【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无性繁殖品种的种植行为侵权判断,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鼓励以许可使用费代替停止侵权,既有效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利,又合理兼顾种植户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在切实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发挥多年生植物的长久经济效益,实现多方共赢。【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598
13.【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3号【典型意义】人民法院结合玉米遗传规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运用事实推定认定被诉杂交玉米种与授权品种的亲子关系,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有利保护。同时,判令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人停止对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进一步扩展了品种权保护环节,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有力保护。此外,将未经审定推广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体现了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601
14.【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典型意义】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的商业秘密案件。判决明确了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专利、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推动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604
15.【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侵权人有明显过错且侵权行为直接决定商业机会时,原则上可以将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即实质认定侵权利润全部来自于涉案技术秘密。裁判释放了切实加强技术秘密保护,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信号。【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607
16.【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典型意义】本案明确涉及非法披露行为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应当以被披露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为基础,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认定存在多种路径,本案在认可鉴定评估是可选方式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难以采信有关鉴定意见时,酌定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综合考量因素。【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609
17.【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首例认定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垄断案件。二审裁判明确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认定限定交易行为的重点在于考察经营者是否实质上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有关认定为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特别是公用企业,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行为指引。【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610
18.【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典型意义】该案裁判明确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民事权利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规制的对象,只有对排他性民事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有助于厘清排他性民事权利的行使边界,保障市场主体依法正当经营。【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612
19.【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典型意义】本案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后,消费者就垄断行为主张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即所谓反垄断后继诉讼。本案裁判明确了后继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切实减轻原告举证负担,有效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对于健全反垄断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路径和方法具有现实意义。【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613
20.【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典型意义】“其他协同行为”因不直接体现为明确的协议或决定,具有较强隐蔽性,实践认定上存在困难。本案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中“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思路,并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有助于厘清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规则。同时对反垄断罚款基数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中的“上一年度”作出原则性阐释,有力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法宝引证码】CLI.C.504133615
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02.26发布】1.【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典型意义】该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裁定,并开创性地适用了“日罚金”措施,确保了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该三案裁定明确了“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为建立健全中国“禁诉令”制度作出了案例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法宝引证码】CLI.C.312097735
2.【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典型意义】该案系我国法院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该案判决,依法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切实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明确了以侵权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惩处的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法宝引证码】CLI.C.312097836
3.【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典型意义】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惩罚性赔偿案。该案判决充分考虑了被诉侵权的主观恶意、举证妨碍行为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最高倍数5倍的惩罚倍数,明确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法宝引证码】CLI.C.312097959
4.【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典型意义】该案依法平等保护了涉外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了诉讼参与人妨害证据保全的后果,将被诉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表现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该案判决加大对妨害证据保全的当事人惩处力度,对于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具有重要导向意义。【法宝引证码】CLI.C.312098059
5.【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376号【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自拍杆”“打火机”等批量维权案件,积极推动溯源维权和诉源治理。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加大侵权惩处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法宝引证码】CLI.C.312098224
6.【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407号【典型意义】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以两组以上不同数值范围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标准。如果在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范围内,能够确定该两个以上数值范围之间的对应关系,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此项规则的明确,对于保障专利制度激励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宝引证码】CLI.C.312098450
7.【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82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25号【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该两案中充分发挥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的制度优势,有效破解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交叉进行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问题和惯常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处理可能引发的程序空转延宕问题,以及权利要求解释不一致的裁判尺度问题,实现了专利行政确权案件与专利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无缝衔接和结果协调,促进了专利纠纷的实质性和一揽子解决。【法宝引证码】CLI.C.312098575
8.【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典型意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二审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判断的基本思路,依法保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利益,对于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发展具有指导意义。【法宝引证码】CLI.C.312098679
9.【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典型意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作出反向行为保全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优质高效的裁判,尤其是动态担保金的适用,良好平衡了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三方利益。裁定作出后,联悦公司得以在“双十一”这一特定销售时机正常开展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以联悦公司销售额为计算基础的动态担保金也充分保障了专利权人博生公司的利益最终不会因行为保全错误而遭受侵害。【法宝引证码】CLI.C.312098829
10.【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典型意义】该案明确了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自愿实施者并非反垄断法所意图救济的对象,揭示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因实施垄断协议造成的所谓损失实为瓜分垄断利益的本质,对于依法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法宝引证码】CLI.C.312098916
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七个典型案例【2020.12.24发布】1.【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407号【典型意义】该两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以数值范围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原则:首先,以两组以上不同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而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其次,以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只限定了一侧端值但未限定另一侧端值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可以直接且毫无异议地确定另一侧端值,则应认定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法宝引证码】CLI.C.410928982
2.【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号等3案【典型意义】该三案行为保全裁定系中国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出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该三案裁定,明晰了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条款为依据的中国禁诉令制度的法律适用路径,明确了禁诉令的适用要件和法律边界,在重大涉外案件中审慎探索了日罚金制度,即对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日罚款并按日累积的罚则,为中国禁诉令制度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该三案行为保全裁定的作出,有效加速了双方的和解协商进程,双方最终达成全球和解,取得了积极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宝引证码】CLI.C.410929141
3.【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号【典型意义】该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证据保全的适用规则。该案指出,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较为隐蔽,人民法院在衡量个案情形是否符合依申请证据保全的法定条件时,应当基于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和在案事实,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在全面审查申请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是否准许证据保全申请作出综合判断。证据保全是否存在必要性,一般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并具有较强证明力;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紧迫性;申请人是否穷尽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仍不能取得相关证据。【法宝引证码】CLI.C.410929352
4.【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典型意义】该案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法律适用问题。二审判决明确了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实施”“经济效益”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营业利润”的理解和适用,对于审判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宝引证码】CLI.C.410929647
5.【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号等9案【典型意义】该系列案在认定德浩公司侵害光峰公司专利权基础上,在被诉侵权人提交了符合常理的可以合法信赖真实性的获利金额证据的前提下,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精细化计算。首先区分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非以侵权为业的适用营业利润率计算;对于超低利润产品甚至负利润产品根据正常利润产品合理计算其利润率;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零部件时综合考虑专利密度、价值权重、避免堆叠等因素,主要以被诉整机产品本身的价值、涉案专利价值、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制造的产品组件在实现整体产品利润率中的贡献度为考虑依据,确定适宜的专利贡献率。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对被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精细化计算的方法、依据和标准。【法宝引证码】CLI.C.410929536
6.【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典型意义】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根据专利权的创新程度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是落实严格保护的应有之义。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同时,专利权人在针对侵害其专利权行为的维权过程中,也应尽可能地溯源维权,即尽可能地向处于侵权行为源头环节的制造者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法宝引证码】CLI.C.410929579
7.【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典型意义】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反向行为保全”裁定,也是首个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中采用动态担保金的案件。该案合理考量和平衡了专利权人、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三方利益。裁定的作出使得被诉侵权的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能够在“双十一”这一特定销售时机正常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为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申请人恢复链接后的可得利益,采用了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方式。裁定的作出免除了电商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后担心未来被要求承担责任的顾虑,为其提供了处理类似纠纷的行为指引。对电子商务领域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涉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担保金额的确定等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法宝引证码】CLI.C.41092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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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张馨予 陈春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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